教学管理

济宁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3-07-16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践教学效果,条件良好的实践教学基地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第二条实践教学基地是学校和企事业单位通过协商,共同建立的用于开展实践教学、校企合作的场所。

第三条教务处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根据教学需要提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有关要求,指导各教学单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第四条各系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践教学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并巩固实践教学基地。

第五条实践教学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1.能满足相关专业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

2.按合作协议积极承担实践教学指导任务并给予尽可能的优惠条件;

3.符合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节约实践教学经费的原则;

4.能满足实践教学中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卫生和安全等方面的条件;

5.能开展有效的合作。

第三章实践教学基地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有关专业所在系(部)在对待建基地初步考查的基础上,与基地依托单位初步协商,达成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的初步意见,然后填写《济宁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申请表》,报教务处。

第七条学校考察论证。教务处接到申请后,要向分管院长汇报,并经过初审后确定考察论证时间,由学校组织有关人员到实践教学基地现场考察论证,主要考察是否符合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的条件以及设立基地的必要性。论证通过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八条签订协议。学校批准后,学校和实践教学基地要共同签署协议书。协议书上要就有关合作内容和双方的权力和职责进行明确。协议书应一式三份,由教务处、相关教学单位和实践教学基地单位各执一份。

第九条基地挂牌。协议书签定后,应对实践教学基地挂牌,基地标牌由学校统一定制,名称统一为:济宁学院实践教学基地。

第四章实践教学基地管理

第十条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分管院长负责领导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工作,教务处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系(部)负责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定实践教学大纲等,安排专人负责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保持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的经常性联系。

第十二条对在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学校在职称聘任、教学成果奖评定中给予政策倾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完不成任务的人员给予批评。

第十三条要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纳入学科和专业建设规划,并从年度教学经费中列支专项经费用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且要确保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年度间有一定比例增长。

第五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质量监控

第十四条学校将定期组织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各系要按年度上报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质量效果分析报告。对成绩突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建设不好的、问题突出的,提出整改要求,如限期达不到要求,经学校批准取消挂牌或撤销实践教学基地;对协议到期的实践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十五条教务处应会同有关教学单位不定期地到实践教学基地检查,评估实践教学情况。

第十六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将作为对各教学单位进行教学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