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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与工程系考勤管理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13-08-15  浏览:

为加强学生考勤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济宁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我系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并到所属系办公室报到注册,自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校系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政治学习、形势政策教育和规定参加的会议等都实行考勤,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三条 在节假日期间,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

第四条 学生按规定准予免修或免听的课程,不作出勤要求。

第五条 学生上课考勤由各班班长、纪律委员和任课教师负责,每周日班会时间在全班公布一次考勤结果。对旷课累计超过6学时的学生,应当及时通报学生所在班的班主任。

第六条 其它各种活动由班委会或团支部委员按分工考勤。

第七条 各班的每周考勤情况,由班长汇总,交班主任审核签名后,报给系团总支办公室。                                                          

第八条 每月10日前,系教学秘书或辅导员应统计好本系上月学生考勤情况,填好系学生考勤月报表一式两份,报系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审定、签名,一份由系办公室留存,一份由团总支办公室留存。                                

第九条 每学期期末考核前,系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应组织系教学秘书、辅导员及各班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作好学期考勤统计工作,由系教学秘书或辅导员填好班级学生考勤统计表和系学期考勤统计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系留存,一份团总支办公室留存。

第十条 学生因故确需请假者,应当到系办理请假手续。先到系办公室领取《学生请假申请表》,填写清楚后,按下列规定报批,然后送系办公室登记。

1.请病假三天(含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含一周)以内的由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2.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两天(含两天)以上、一周(含一周)以内由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系主任签字批准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3.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不得事后补假。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请病假者应当有医院证明。

第十二条 因公事请假者,需持有关部门证明,再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到系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需延长请假时间者,应当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如本人确实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四条 授课时间内,学生旷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

第十五条 集中活动(指实习、自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政治学习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等活动)每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算,政治学习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每旷课一次,按1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迟到、早退3次折合旷课1学时;迟到、早退是指10分钟以内,否则按1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 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按时回校注册,或不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和院系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或在节假日期间擅自提前离校、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八条 旷课的学生,各班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检讨。旷课达到一定时数者,根据《济宁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未请假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必须重修;或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4次及以上抽查无故未到课的学生,其平时考核也可视为不及格。